110年度勞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呂安承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上訴人因
系爭職業傷害而住院治療之
期間為何?上訴人於出院後,自何時起開始接受門診復健治療?
迄今接受之門診治療次數為何?並請詳列門診復健治療之時間。
上訴人自開始接受門診復健治療後,迄今其症狀是否有改善?如有,其改善之情形為何?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