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上字第97號
上列被
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麥家雯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於本院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伍日內,繳納反訴
裁判費新臺幣壹
理 由
一、
按除本訴與反訴之
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外,提起反訴應依關於民事
訴訟費用之徵收及計算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條第1項規定自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因訴訟程序進行至何程度而有差異,倘欠缺此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該
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
二、查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起反訴,依其民事
答辯狀暨反訴
起訴狀所載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9,411元(見本院卷第23頁),應徵反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被上訴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反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