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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建上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欣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林青慧律師
上  訴  人  宜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連嘉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蔡頤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林俊廷」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晏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