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1號
上 訴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怡妃律師
林子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雲翔律師
參 加 人 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
本案由欄關於
言詞辯論終結日期「111年11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1月1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業經被
上訴人合法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第239條規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