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 原告 瑨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應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00 號0樓之0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本院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9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仟貳佰玖拾伍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壹佰壹拾壹萬叁仟零柒拾貳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