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抗字第359號
抗 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
相對人詹振德、張正金與相對人世紀商旅有限公司、李銘松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1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28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抗告逾期者,為抗告不合法,
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4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
經查,抗告人對民國(下同)110年1月29日原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280號所為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查原裁定已於110年2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33頁),自
翌日即110年2月9日起算,扣除
在途期間5日(抗告人及
送達代收人住所均在臺中市,在途期間為5日),抗告期間算至110年2月23日即告屆滿,抗告人遲至110年3月2日始提起
本件抗告(見本院卷第13頁收狀戳),已逾
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羅惠雯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