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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簡易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簡易字第85號
原 告 馮泰元
被 告 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倪若溦
上列
當事人
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6日上午10時24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