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盈和利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朱賢輝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8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109年12月24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未敘明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