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薛西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俊凱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喜來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建上字第二七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九月一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27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之
上訴人,為核對
上開事件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內容,而有調閱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
爰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民國110年9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27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之
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