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正航律師
賴柏翰律師
複 代理 人 余明賢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李台銘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二一○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三日、一一○年十月六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0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
上訴人,為核對證人於民國110年9月3日、110年10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下稱系爭2次期日)到庭證述內容與筆錄記載之正確性,
爰聲請交付系爭2次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