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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富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玉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三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3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訴訟攻防所需,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