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永渝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等事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給付佣金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
適用。次按,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此觀司法院所定「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亦有明文。
二、準此,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9年10月6日、109年11月3日、109年11月25日及109年12月28日
言詞辯論期日錄音光碟部分,因係由桃園地院錄音及保存,且
本件核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桃園地院為准否之裁定,較為妥適。
爰裁定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移送桃園地院。至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則由本院另為裁定,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