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嘉聖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陳佳玲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米淑美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七四號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4號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筆錄之記載是否符合證人余金寶之真實語意,
爰聲請交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
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