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上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
上訴,應預納
裁判費及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龍形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37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1萬3,18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6,442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
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楊舒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