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上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許玉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露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4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
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楊貴森
律師,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69頁),已生送達上訴人之效力。上訴人
住所在本院所在地,
本件上訴期間自110年11月17日
翌日起,計算至110年12月7日即告屆滿,上訴人遲至110年12月8日始具狀上訴(見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日期),已逾上訴不變期間,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江春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