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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喜富客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李劭瑩律師 陳淂保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王雲碧為被 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8條即明。二、 經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段勇,於本院審理中已變更為王雲碧,有被上訴人陳明送達代收人狀所附變更情況資料可稽,因被上訴人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故訴訟程序不停止。嗣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2月21日110年度重上字第258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王碧雲及上訴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翁儀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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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