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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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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喜富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陳淂保律師                   
被  上訴人  大足石刻文化創意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云碧
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誤載之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附表
所在
原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欄
原裁定第1頁第12至13行
設大陸地區重慶市大足區香街道辦事處五星社區2組
設大陸地區重慶市大足區棠香街道辦事處五星社區2組
當事人欄
原裁定第1頁第14行
法定代理人 王碧雲
法定代理人 王云碧
主文欄
原裁定第1頁第18行
本件應由王雲碧…
本件應由王云碧…
理由欄
原裁定第1頁第26至27行
…已變更為王雲碧
…已變更為王云碧
理由欄
原裁定第1頁第30行
王碧雲及上訴
…惟王云碧及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