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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18號
上 訴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潘玥竹律師
韓念庭律師
被
上訴
人 鼎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紹樺
訴訟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
陳文禹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
損害賠償
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