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上字第752號
上 訴 人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王志良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郁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關於
系爭廠房
所有權歸屬之
裁判,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29、456號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另案)之民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系爭另案經桃園地院判決後,當事人分別提起上訴、
附帶上訴,由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判決後,經最高法院於111年11月17日以111年度
台上字第500號判決廢棄發回,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審理中,訴訟雖尚未終結,然斟酌系爭另案已逾5年尚未能終結,為免
本件訴訟因此停止訴訟程序過久,影響當事人之利益過鉅
等情,本院
爰依職權撤銷前所為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盧軍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