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6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狀。 理 由
一、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對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6號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