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周怡君
合麟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 訴 人 林政賢(原名林寀志)
訴訟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張致祥律師
郭瓔滿律師
複代理人 楊英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中關於「
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