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再字第50號
上 訴 人 聖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新竹市警察局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不服本院110年度重再字第5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7萬4808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28萬1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