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金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朱國榮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0年度金上字第2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未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查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對本院110年度金上字第28號判決,提起上訴,雖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但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經本院於113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8月27日對國內、外
公示送達,已發生
送達效力,上訴人
迄未補正,有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宋家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