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字第1022號
上 訴 人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柯德維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潘政旺為被
上訴人少謙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由孫傳明變更為潘政旺,有被上訴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憑,茲因潘政旺
迄未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