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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162號
上 訴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柏良
訴訟代理人
方瓊英
律師
徐志明律師
戚本昕律師
劉炳烽律師
參 加 人
李恆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恆德
被
上訴 人
林淑敏
洪碧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章懿心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