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211號
上  訴  人  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逢時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奕彰律師
被  上訴人  馬裕城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