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 千兆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
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1,001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1年12月5日送達予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
可稽(本院卷第37至43頁)。茲上訴人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
可憑(本院卷第63頁),
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