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字第1462號
上 訴 人 欣銳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松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46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元。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所提起給付貨款訴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被上訴人起訴時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萬5,67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
上訴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