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高星等4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55號判決,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
迄今未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
上訴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