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戴雨縈
被
上訴人 吉富地產有限公司(即住商
不動產中壢環北加盟 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僅得對原
裁判所列之
相對人為之(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參照)。查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未將吉富地產有限公司(即住商不動產中壢環北加盟店)列為
被告,原審亦未對其為裁判。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列吉富地產有限公司(即住商不動產中壢環北加盟店)為被上訴人而聲明不服。依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