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字第657號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判決(111年度上字第657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㈡3關於「109年6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6月8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胡芷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