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字第812號
上 訴 人 米尼旅店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周信志間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1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
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12號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