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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方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潘皇維律師
上訴人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除上訴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未上訴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