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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953號
上 訴 人 PILOT INC.
法定
代理人
CALVIN WANG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
被
上訴
人 武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展
訴訟代理人 李心怡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
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