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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周信福
上   訴   人  楊佳璇

兼訴訟代理人  楊俊煌

被 上  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郭倍廷
訴 訟代理 人  李聖義

              官俊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本院判決」欄中關於遲延利息期間「109年3月31日起至109年4月5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3月1日起至109年4月5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