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當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駱鵬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賴映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