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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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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10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許永展即理晟法律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被 上訴 人  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瑋
訴訟代理人  蘇士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減縮,本院於11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利息起算日部分減縮為「民國一0九年十月十三日」。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上訴人於原審就本件利息請求部分,聲明自民國109年10月8日起算(原審卷㈠369頁),嗣於本院減縮自109年10月13日起算(本院卷86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抗辯上訴人主張許永展律師所提供如附表㈠所示服務時數與事實不符,且其不知情亦不同意如附表㈡呂相璇律師、附表㈢郭峻瑀律師部分之法律服務等語(原審卷㈠361、404頁),並於言詞辯論期日表明陳述如前(原審卷㈢9頁),可見被上訴人在原審並未於準備書狀內、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前自認附表所示各項服務內容及時數,其於言詞辯論時亦非不為爭執,並非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1項本文所規定之自認或視同自認,應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得於二審追復爭執之情形,又被上訴人就附表所示服務項目及時數所為爭執部分,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08年10月17日成立委任契約,約定由伊就被上訴人公司經營相關業務提供法律服務,並按合夥律師每小時8000元、其餘律師每小時5000元之費率計付報酬(下稱系爭委任契約)。伊自109年6月5日至同年7月3日間(下稱系爭期間),業已提供如附表㈠㈡㈢所示許永展律師59.1小時、呂相璇律師29.3小時、郭峻瑀律師26.3小時之法律服務,優惠折扣後之報酬總額為66萬元(計算式如附表㈣所示),惟伊催告被上訴人給付未果等情。爰依系爭委任契約第2條、第3條約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66萬元,及自109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判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30萬元,及自109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為前述訴之減縮。被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36萬元,及自10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僅對於附表㈠許永展律師編號2、3、5至10、12、16、18、21至24、26、28、29部分、附表㈡呂相璇律師編號8、9、12、14、19、22部分、附表㈢郭峻瑀律師編號8、11、12、16部分不爭執,其餘部分為浮報時數,不應計付報酬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279至281頁):
  ㈠被上訴人於108年10月17日委任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公司經營提供相關法律諮詢服務,兩造並簽署委任契約書(原審卷㈠15至17頁)。
  ㈡上訴人受委任處理事務包含:就被上訴人所經營「Pubu書城」網路平台爭議撰擬寄發律師函,處理被上訴人公司治理糾紛、協助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召開、進行,製作會議所需文件,並提供與公司治理相關之法律研究等。
  ㈢系爭委任契約第2條約定:「委任酬金:①委任人於簽署本契約時,先行給付受任人12萬元整,委任酬金以提供前條所列之服務,以實際15小時之工作鐘點計費。②就受任人處理前述第1條之事務,提供超過前項鐘點數之法律服務時數時,後續其餘相關國內法律服務由委任人依受任人費率每小時8000元整按實際工作時數計費支付酬金。…④…上列費用於受任人向委任人請領時,委任人應即支付受任人。…」。
  ㈣兩造嗣再協商計費方式,改為上訴人合夥律師費率每小時8000元,其餘律師每小時5000元,本件法律服務採用此費率計付報酬,上訴人另再贈與3小時法律服務時數(已用罄)。
  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請領109年1月16日至同年6月4日之報酬25萬8600元(原審卷㈠23至27頁),業經被上訴人代理董事長暨執行長宋志強(Michael Sung,下稱宋志強)審查同意(原審卷㈠29、31、388頁)。
  ㈥上訴人於系爭期間提供被上訴人董事長補選、臨時董事會、臨時股東大會及股東常會之籌備與召開,及公司日常法務運作等法律服務。上訴人就系爭期間所提供法律服務,以109年10月7日台北信維郵局015265號存證信函催告被上訴人於函到5日內給付報酬66萬元(原審卷㈠41至47頁),該函於109年10月8日送達被上訴人(原審卷㈠375頁)。
四、法院之判斷:
 ㈠查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主張有提供附表㈠許永展律師編號2、3、5至10、12、16、18、21至24、26、28、29部分、附表㈡呂相璇律師編號8、9、12、14、19、22部分、附表㈢郭峻瑀律師編號8、11、12、16部分之法律服務等事實,並不爭執(本院卷125至130頁),堪予採信。惟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所主張其餘法律服務部分,應由上訴人先負舉證之責,茲分論如下。
 ㈡許永展律師部分:
  ⒈附表㈠編號1:依原證25第1至2頁LINE對話紀錄可知,109年6月5日17時至23時許,被上訴人監察人楊桂賢(Jill Yang,下稱楊桂賢)持續與許永展律師聯繫討論董事長補選、代理、股東會運作、修改章程、議事手冊等問題,許永展律師及郭峻瑀律師並於同日23時許以原證31電子郵件寄發關於推舉代理董事長、召集股東臨時會、修改章程之相關實務見解整理與法律意見,堪認上訴人主張此部分6小時之法律服務,應可採信。
  ⒉附表㈠編號4:依原證25第2至4頁LINE對話紀錄可知,109年6月10日12時至翌(11)日凌晨0時許,楊桂賢持續與許永展律師聯繫討論臨時董事會開會通知相關法律疑義及修改章程等問題,許永展律師及郭峻瑀律師並於10日19時許、21時許、翌(11)日凌晨0時許、3時許、21時許陸續以原證33至36、38所示電子郵件寄發關於臨時董事會通知、互推代理董事長、選舉新董事長、董事會召集權人之相關實務見解整理,及隨信附寄陸續修改之不同版本臨時董事會開會通知等文件,堪認上訴人主張此部分8小時之法律服務,應可採信。
  ⒊附表㈠編號11:依原證26第2至6頁、原證30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109年6月17日9時至16時許,宋志強持續與許永展律師聯繫討論網路平台遭犯罪利用及N號房事件之法律問題及對策研擬,許永展律師並與被上訴人版權暨編輯部副理蘇文雄即蘇士鈞(Vincent)討論公司使用者條款及瞭解案件背景資料,許永展律師及郭峻瑀律師並於同日19時許以原證44、45所示電子郵件寄發關於港版N號房事件-網路平台業者責任之法律責任義務分析,堪認上訴人主張此部分5小時之法律服務,應可採信。
  ⒋附表㈠編號13:依原證26第7至8頁LINE對話紀錄可知,109年6月19日16時至19時許,宋志強與許永展律師有多次語音通話紀錄,佐以許永展律師前於同年月12日所寄發原證40-1、40-2關於6月24日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之電子郵件及隨信附寄之開會通知書,被上訴人員工李沛玲(Shelby,下稱李沛玲)於同年月20日9時許寄來如原證47所示委託書及開會通知疑義之電子郵件及附件,許永展律師與郭峻瑀律師於同年月20日20時許以原證55所示電子郵件寄發6月24日股東臨時會超過法定委託比例的出席股份數計算、臨時動議事項等法律意見及附件,堪認上訴人主張此部分1小時之法律服務,應可採信。
  ⒌附表㈠編號14:依原證26第8至11頁、原證28第1至2頁LINE對話紀錄可知,109年6月20日11時至19時許,宋志強、李沛玲與許永展律師陸續聯繫討論股東會委託書、股東名冊及寄送委託書確認函等相關作業事宜,李沛玲於同年月20日9時許、15時許、16時許寄來如原證47至49所示委託書及開會通知疑義、公司登記資料及股東名簿,許永展律師與呂相璇律師於同年月20日18時8分、18時37分以原證50、51所示電子郵件寄發6月24日股東會開會細節、開會委託書及出席卡等事項,許永展律師與郭峻瑀律師於同日18時50分、20時40分以原證52、55所示電子郵件寄發6月24日股東委託出席確認信函、股東臨時會超過法定委託比例的出席股份數計算、臨時動議事項等法律意見,堪認上訴人主張此部分2.5小時之法律服務,應可採信。
  ⒍附表㈠編號15:依原證26第11至12頁、原證25第6頁、原證28第2至3頁LINE對話紀錄可知,109年6月21日9時至翌(22)日15時許,楊桂賢、宋志強、李沛玲陸續與許永展律師諮詢討論股東在股東會驗票、股東會臨時動議、股東會選票等相關問題,李沛玲並於22日上午11時許寄來如原證53所示之開會通知,許永展律師及郭峻瑀律師於22日14時許以原證54、59所示電子郵件寄發非公開發行公司應經過董事會特別決議事項、股東是否得請求驗票相關法律意見,堪認上訴人主張此部分1.5小時之法律服務,應可採信。
  ⒎附表㈠編號17、19、20:依原證26第7、11、12頁、原證28第3頁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109年6月23日10時30分至11時許,許永展律師在被上訴人公司與董事及李沛玲開會討論股東臨時會及常會準備事宜,李沛玲於同日9時、11時許分別以原證58、61所示電子郵件寄來108年股東會影片及股東常會議事手冊之電子郵件供參,許永展律師於6月23日18時許至翌(24)日凌晨,持續與李沛玲聯繫討論議事手冊、出席卡、投票結果統計表之製作修改事宜,許永展律師、呂相璇律師、郭峻瑀律師並於6月23日19時至22時,先後以原證62至67所示電子郵件寄發6月24日股東臨時會主席司儀稿、會議流程、表決票、發言條、修改章程議案投票結果統計表、議事手冊等文件,堪認上訴人主張此部分依序為2.4小時、0.8小時、2小時之法律服務,應可採信。
  ⒏附表㈠編號25:依原證28第4頁LINE對話紀錄可知,109年6月24日13時至23時許,許永展律師與李沛玲頻繁密集多次通話聯繫討論前述原證58、61至68所示股東會議事手冊、選票、司儀稿等文件整備事宜,李沛玲並於同日14時至18時許,以原證69至72所示電子郵件寄來108、109年間董事會開會通知、會議手冊、改選董監事指派書及願任書、表決票、議事手冊、議事錄資料以供討論,堪認上訴人主張此部分5小時之法律服務,應可採信。
  ⒐附表㈠編號27:依原證25第7至10頁、原證26第12至16頁、上證1第1至2頁之LINE對話紀錄、前述原證58、61、62、68至72電子郵件及附件,及許永展律師與呂相璇律師陸續於109年6月25日凌晨0時許、1時許、14時許、15時許、18時許、20時許、21時許、23時許所寄發如原證76至82、84、85所示電子郵件及附件可知,109年6月24日凌晨4時至同年月28日間,許永展律師持續與呂相璇律師分工撰寫6月29日股東常會流程、主席司儀稿、表決票及董監選舉票、全面改選董監候選人清冊、承認事項、討論事項與選舉事項、投票結果統計表、審修109年6月29日股東會議事手冊,堪認上訴人主張此部分5小時之法律服務,應可採信。
    ⒑從而,上訴人主張有提供如附表㈠許永展律師編號1至29所示法律服務內容,時數共計59.1小時,要屬可採,依兩造所約定合夥律師每小時8000元之費率計算,許永展律師部分為47萬2800元(計算式:8,000×59.1=472,800)。
 ㈢呂相璇律師部分:
  ⒈附表㈡編號1、2:查原證25第2至4頁為許永展律師與楊桂賢聯繫討論臨時董事會相關法律問題之LINE對話紀錄,原證33至38為許永展律師及郭峻瑀律師所寄發臨時董事會通知、互推代理董事長、選舉新董事長、董事會召集權人之相關實務見解整理及臨時董事會開會通知等文件之電子郵件,原證39為被上訴人員工何品瑩寄給許永展律師之開會通知範本,尚難認定與呂相璇律師有關。至原證40、40-1、40-2、41雖為許永展律師、呂相璇律師及郭峻瑀律師聯名寄發之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但與附表㈡編號1、2所列研究內容尚難認直接相關。上訴人主張呂相璇律師有提供此部分法律服務一節,尚難認定。
  ⒉附表㈡編號3:原證40、40-1、40-2、41為呂相璇律師聯名寄發之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業如前述,堪認上訴人主張此部分0.6小時之法律服務,應可採信。 
  ⒊附表㈡編號4、5、6、7:上訴人主張呂相璇律師於109年6月19日、20日、22日有依序撰擬109年6月24日股東臨時會股權分配及選票問題、股東會開會細節、股東會開會委託書及出席卡事項之電子郵件及研究股東是否得請求驗票之法律問題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證46至51、59由呂相璇律師具名寄發之電子郵件及附件為證,各項服務所耗時數尚屬相當,堪予採信。
  ⒋附表㈡編號10、11、13、15、16、17、18、20、21:上訴人主張呂相璇律師於109年6月23日至同年月27日間,有依序撰擬、製作109年6月24日股東臨時會流程、股東臨時會主席司儀稿v2.0clean、表決票、發言條、股東常會流程、董監選舉票、109年6月29日股東常會討論暨選舉事項第二案-全面改選董監候選人清冊、承認事項、討論暨選舉事項、投票結果统計表、109年6月29日股東常會-議事手冊clean2.0、股東常會主席司儀稿等情,業據提出原證49、58、61、72呂相璇律師與李沛玲間之往來電子郵件為證,復有原證62、63、64、65、66、76、77、78、80、81、82、85由呂相璇律師具名寄發之電子郵件及附件為憑,各項服務所耗時數尚屬相當,堪予採信。
   ⒌從而,上訴人主張有提供如附表㈡呂相璇律師編號3至22所示法律服務內容,時數共計25.3小時,要屬可採,至編號1、2所示之法律服務內容及時數部分,則非可採,依兩造所約定其他律師每小時5000元之費率計算,呂相璇律師部分為12萬6500元(計算式:5,000×25.3=126,500)。
 ㈣郭峻瑀律師部分: 
  上訴人主張有提供如附表㈢郭峻瑀律師編號1、2、3、4、5、6、7、9、10、13、14、15所示之法律服務內容,業據依序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證31、32、33、34、35、37、44、52、54、55、57、60、62、63、64、65、66由郭峻瑀律師具名寄發之電子郵件及附件為證,各項服務所耗時數尚屬相當,堪予採信。從而,上訴人主張有提供如附表㈢郭峻瑀律師編號1至16所示之法律服務內容,時數共計26.3小時,要屬可採,依兩造所約定其他律師每小時5000元之費率計算,郭峻瑀律師部分為13萬1500元(計算式:5,000×26.3=131,500)。
 ㈤基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許永展律師、呂相璇律師、郭峻瑀律師各提供59.1小時、25.3小時、26.3小時之法律服務時數,堪予認定,各依兩造所約定合夥律師及其他律師費率計算,報酬數額總計為73萬0800元(計算式:472,800+126,500+131,500=730,800),再依上訴人主張之優惠折扣比例計算(即依附表㈣上訴人主張報酬計算方式:優惠應付金額660,000元÷原合計金額750,800元=88%),上訴人得依系爭委任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法律服務報酬為64萬3104元(計算式:730,800×88%=643,104)。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委任契約關係及系爭委任契約第2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4萬3104元,及自109年10月13日(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㈦後段所載109年10月7日催告付款之存證信函到達被上訴人5日後)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就超逾30萬元即34萬3104元本息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又上訴人於本院減縮利息起算日為109年10月13日,爰由本院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利息起算日減縮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  筑       
【附表】
㈠許永展律師部分
編號
日期
服務內容
時數
被上訴人有無爭執
上訴人
舉證方法
1
109/6/5
監察人、林董來電討論董事長補選、代理問題、股東會運作、修改章程,查找相關法院見解、經濟部函釋,審閱修改董事會議事手冊、臨時董事會開會通知草稿、公司章程、股東常會開會通知
6
有爭執
原證25第1至2頁、原證31電郵及附件、原證32、33、34、35至41
2
109/6/8
Shelby來電討論股東大會籌備
0.4
不爭執

3
109/6/9
楊監察人來電討論臨時股東會召開
1.2
不爭執

4
109/6/10
審閱修改6.10臨時董事會開會通知、和楊監察人討論臨時董事會相關問題、修改章程、查找相關函釋與判決,撰寫相關電郵與建議
8
有爭執
原證25第2至4頁、原證33至35、36、38
5
109/6/11-
109/6/12
和楊監察人、戴董事討論臨時董事會相關問題,撰寫相關電郵
1.5
不爭執

6
109/6/12
和楊監察人聯繫討論臨時股東大會、和Mavis聯繫討論開會通知、和宋董事長、楊監察人line討論開會通知問題、審閱臨時股東會開會通知、撰寫審閱修改開會通知電郵
2
不爭執

7
109/6/15
Jason來電討論員工智慧財產權歸屬契約書
0.4
不爭執

8
109/6/16
Jason來電討論員工智慧財產權歸屬契約書
0.2
不爭執

9
109/6/16
和宋董事長討論董事長兼任執行長適用勞基法之問題
0.4
不爭執

10
109/6/17
楊監察人來電討論董監事選舉程序
0.5
不爭執

11
109/6/17
宋董事長來電討論N號房事件,研擬對策,查找相關法院判決、函釋,和Vincent討論公司使用者條款、案件背景,審閱使用者條款、公司聲明
5
有爭執
原證26第2至6頁、原證30、原證44、45電郵
12
109/6/18
宋董事長來電討論前任財務交接之問題
0.4
不爭執

13
109/6/19
宋董事長來電討論臨時股東會之委託書問題、臨時董事會議事錄,審閱公司委託書、開會通知
1
有爭執
原證26第7至8頁、原證40-1 、40-2、47、55
14
109/6/20
宋董事長來電討論股東會委託書問題,審閱委託書、股東名冊;審閱修改委託書確認函,協助shelby寄送委託書確認函作業;和呂律師撰寫6.24股東會開會細節等電郵
2.5
有爭執
原證26第8至11頁、原證28第 1至2頁、原證47至52、55、60至66
15
109/6/21-
109/6/22
楊監察人來電詢問股東會中股東得否驗票,查找驗票相關判決、函釋;依照楊監察人、宋董事長指示,查找、整理股東會可以與不可以臨時動議之事項,與楊監察人討論選票格式
1.5
有爭執
原證26第11至12頁、原證25第6頁、原證28第2至3頁、原證53、54、59、61至66
16
109/6/23
到公司與董事、董事長、監事開討論會
2.5
不爭執

17
109/6/23
到公司與Shelby開會,討論股東臨時會、常會之準備
2.4
有爭執
原證26第7頁 第24行、第11頁第26至35行 、第12頁第1至19行、原證55第2頁、原證58、61至66
18
109/6/23
楊監察人來電討論經理人委任程序
0.4
不爭執

19
109/6/23
審閱、修改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和shelby討論議事手冊内容
0.8
有爭執
原證28第3頁 、原證55第2 頁、原證58、61至67
20
109/6/23-
109/6/24
和郭律師、呂律師審閱公司過去股東會議事手冊、會議記錄,審閱6. 24臨時股東會議事手冊、撰寫司儀稿、臨時股東會流程、表決票、發言條
2
有爭執
原證28第3頁 、原證58、61至67
21
109/6/24
和宋董事長討論董事參選身分問題、委託書問題
1
不爭執

22
109/6/24
監察人來電討論6.24臨時股東會當場股東提案修改章程草案、股東會出席證問題,查找經濟部解釋、公司章程,研究相關問題
0.8
不爭執

23
109/6/24
監察人來電討論6.24臨時董事會委任執行長乙事,聯繫shelby討論開 會事宜,討論與審閱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研擬撰寫6.24公司臨時董事會開會通知、議程、委託書;研究董事會開會利益迴避問題
2
不爭執

24
109/6/24
聯繫shelby電話討論暸解6.11董事會議事錄情況,審閱6.1l董事會議事錄
2
不爭執

25
109/6/24
聯繫shelby電話討論6.29股東常會籌備乙事,協助公司準備6.29股東常會籌備文件:議事手冊、選票、表決權數、司儀稿等
5
有爭執
原證28第4頁 、原證58、61至66、68至72、75至82、上 證1第1頁
26
109/6/25
與宋董事長電話討論瞭解6.11董事會現場情況,再次審閱6.11董事會議事錄,審閱修改「執行長-委任經理人契約書」
2.2
不爭執

27
109/6/24-
109/6/27
研擬、和呂律師分工撰寫109.6.29股東常會流程、主席司儀稿、表決票及董監選舉票、全面改選董監候選人清冊、承認事項、討論事項與選舉 事項;投票結果統計表、審修改109.6.29議事手冊
5
有爭執
原證25第7至10頁、原證26第12至16頁第16行 、原證58、61、62、68至72、76至82、84、85、上證1第1至2頁
28
109/6/28
監察人來電詢問股東會出席率計算乙事、查找出席率定足數判決及函釋;宋董事長來電討論
2
不爭執

29
109/6/29
監察人、宋董事長來電討論股東常會事宜,和郭律師分工撰寫「湛天-對外刑事訴訟案件進度報告
1
不爭執

上訴人主張
報酬計算方式
小計時數
59.1時
每小時
8,000元/時
小計已使用額度
47萬2,800元
㈡呂相璇律師部分
編號
日期
服務內容
時數
被上訴人有無爭執
上訴人
舉證方法
1
109/6/11
研究:臨時董事會同時選任董事長、決議召集股東臨時會以及修改章程 (即股東臨時會目的)是否合法,搜索相關判決
2
有爭執
原證25第2至4頁、原證33至41電郵
2
109/6/11
研究:股東臨時會通過章程適用在五日後之股東常會程序是否合法
2
有爭執
原證35至41
3
109/6/12
審閱109.6.24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
0.6
有爭執
原證35至41、原證25第2至5頁、原證27第1至3頁、原證26第1頁
4
109/6/19
撰擬電子郵件:湛天-109年6月24日股東臨時會股權分配及選票問題
0.8
有爭執
原證46
5
109/6/20
撰擬電子郵件:湛天-109年6月24日股東會開會細節
0.8
有爭執
原證47至52
6
109/6/20
撰擬電子郵件:湛天-109年6月24日股東會開會委託書及出席卡事項
0.8
有爭執
原證47至52、60
7
109/6/22
研究湛天109年6月24日股東會股東是否得請求驗票
0.6
有爭執
原證59
8
109/6/22
撰擬電子郵件:湛天-109年6月24日股東會-股東是否得請求驗票
0.3
不爭執

9
109/6/23
製作許永展律師與湛天董事、監察人開會所需投影,並整理會議當天所需資料
1.5
不爭執

10
109/6/23
撰擬:湛天-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股東臨時會流程(草擬初稿)
2.5
有爭執
原證53至55、61至63
11
109/6/23
製作:湛天-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股東臨時會主席、司儀稿 v2.0clean
3
有爭執
原證53至55、61、62
12
109/6/23
撰擬電子郵件:湛天-0624臨時動議表決票(股東臨時會)
0.2
不爭執

13
109/6/24
製作湛天109年6月24日股東臨時會-表決票+發言條(股東臨時會)
0.8
有爭執
原證53至55、61、64
14
109/6/24
審閲湛天侵權通知信件
0.5
不爭執

15
109/6/25
撰擬:湛天-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9日股東常會流程
2
有爭執
原證58、61、68至72、84、上證1第1頁
16
109/6/25
製作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9日股東常會表決票及董監選舉票
2
有爭執
原證68至72、80、上證1第1至3頁
17
109/6/25
製作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9日股東常會-討論暨選舉事項第二案-全面改選董監候選人清冊
1.5
有爭執
原證68至72、80至82、上證 1第1至2頁
18
109/6/25
製作承認事項、討論暨選舉事項:投票結果统計表
2
有爭執
原證68至72、80、上證1第1至3頁
19
109/6/25
撰擬電子郵件:湛天-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9日股東常會-承認事項、討論暨選舉事項:投票結果統計表
0.2
不爭執

20
109/6/25
製作湛天-109年6月29日股東常會-議事手冊(審閱修改)clean2.0
2
有爭執
原證68至72、76至79
21
109/6/27
撰擬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9日股東常會主席司儀稿
3
有爭執
原證58、61、62、68至72、85、上證1第1頁
22
109/6/27
撰擬電子郵件:湛天-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9日股東常會主席司儀稿
0.2
不爭執

上訴人主張
報酬計算方式
小計時數
29.3時
每小時
5,000元/時
小計已使用額度
14萬6,500元
㈢郭峻瑀律師部分
編號
日期
服務內容
時數
被上訴人有無爭執
上訴人
舉證方法
1
109/6/5
檢索推舉代理董事長之程序、臨時董事會同時通過修改章程與召集股東臨時會、股東臨時會得否修改章程、修改章程中董監人數是否於同次股東會適用之公司法規定、法院判決、經濟部函釋,並撰寫電子信件與摘要文件
3
有爭執
原證25第1至2頁、原證30至33電郵及附件
2
109/6/9
檢索對股東會進行事項、董監事權利義務相關之法院裁判見解,檢索員工認股之程序與違反程序之公司法規定
2
有爭執
原證25第1至4頁、原證32、33、35至41
3
109/6/10
檢索董事長辭職後董事互推代理董事長或選任新董事長之公司法規定、法院判決、經濟部函釋;章程是否得不設置監察人之公司法規定、證交法規定,並撰擬電子郵件與摘要文件
2
有爭執
原證33至36
4
109/6/10
撰擬互推代理董事長、變更章程及召集股東臨時會的臨時董事會通知
1.5
有爭執
原證33至36、38
5
109/6/10
檢索臨時董事會上互推代理董事長、決議修改章程並召開股東臨時會、股東臨時會修正章程之公司法規定、法院判決、經濟部函釋
2
有爭執
原證32、33、35至41
6
109/6/11
檢索臨時董事會互推代理董事長、決議修改章程並召開股東臨時會、股東臨時會修正章程之效力等公司法規定、法院判決、經濟部函示
2
有爭執
原證32、33、35至41
7
109/6/11
檢索股東會以雙掛號通知之法院判決案例,並撰擬電子郵件建議湛天公司以雙掛號寄出股東會通知
1
有爭執
原證35至41
8
109/6/12
檢索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應記载事項、修正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
0.8
不爭執

9
109/6/17
檢索台版N號房事件中平台業者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之法规、類似案件之實務案例、檢索平台業者被起訴的可能原因、平台業者依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義務,並撰寫電子郵件
3
有爭執
原證26第2至6頁、原證30、44、45
10
109/6/20
檢索股東會委託出席之出席股份數計算、股東會臨時動議事項;撰擬股東臨時會委託出席確認函 
1.5
有爭執
原證47至52、55、57、60
11
109/6/20
檢索股東會委託不合法之態樣(法院判決)
1
不爭執

12
109/6/22
檢索、整理董事會特別決議事項以及法律依據、法院判決,並撰擬電子郵件、摘要文件
1.5
不爭執

13
109/6/22
檢索股東臨時會臨時動議事項之公司法、企業併講法依據,並作成摘要文件、簡報
1.5
有爭執
原證53至55、57
14
109/6/23
檢索股東開會規範、股東會議事規則之法規依據、法院案例 
1.2
有爭執
原證55、58、61至66
15
109/6/23
檢索股東會開會流程之事項;撰擬股東會開會流程、司儀稿、投票結果統計表
1.5
有爭執
原證58、61至67
16
109/6/30
檢視湛天公司最近對外刑事訴訟案件,並作成摘要文件
0.8
不爭執

上訴人主張
報酬計算方式
小計時數
26.3時
每小時
5,000元/時
小計已使用額度
13萬1,500元
㈣上訴人主張報酬計算方式(新臺幣):
合計已使用額度
75萬0800元(即47萬2800元+14萬6500元+13萬1500元)
折扣(9折)後應付金額
67萬5720元
再次整數優惠應付金額
6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