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易字第1205號
黃雅筑律師
被
上 訴人 雅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稱王琳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0號0樓
葉婷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返還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又
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
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
兩造當事人應於
上開準備程序
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