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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宇宙天然能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羽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上訴人    劉錦文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追加被告    鴻羽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冠 
追加被告    榮陞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追加被告及追加聲明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就鴻羽翔國際有限公司、榮陞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追加鴻羽翔國際有限公司、榮陞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l項第2款至第6款之情形外,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自明。倘依第255條第1項第2 款規定變更或追加當事人,須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始得為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要求。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其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而言,債務人相互間並無所謂應分擔部分,因之亦無法律上須合一確定之情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為被告,向原審起訴,主張其得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所示貨款共新臺幣(下同)61萬60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準用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在本院追加原非當事人之鴻羽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鴻羽翔公司)、榮陞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榮陞公司)為備位被告,備位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命鴻羽翔公司、榮陞公司分別給付上訴人50萬2184元本息、10萬8419元本息,並在各自給付範圍內與劉錦文負不真正連帶責任(見本院卷第117、140至141、257頁)。查:
(一)鴻羽翔公司、榮陞公司均非第一審程序被告,上訴人起訴時主張之原因事實,係其出售電池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給被上訴人,故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貨款共61萬603元,訴訟標的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買賣價金請求權;上訴本院後,追加上開2公司為備位被告,主張若先位之訴無理由,該2公司始為購買系爭產品之人,依上訴人對該2公司之買賣價金請求權,求為命鴻羽翔公司給付50萬2184元本息、榮陞公司給付10萬8419元本息之判決。其請求應負價金義務之對象不同,所據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及內容自非同一,且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始在本院追加上開2公司為備位被告,不僅其等訴訟上地位不安定,亦失去在第一審受審機會,對該2公司之審級利益影響甚大。
(二)又上訴人在本院就被上訴人部分,追加以債務承擔契約為備位請求權基礎,主張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成立併存之債務承擔契約,合意由被上訴人承擔鴻羽翔公司、榮陞公司對上訴人所負買賣價金債務,其得據此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1萬603元本息,並各在50萬2184元、10萬8419元之範圍內,與榮陞公司、鴻羽翔公司分別負不真正連帶責任等語(見本院卷第257頁),縱認屬實,揆諸上開說明,亦無法律上須合一確定之情形,自難認上訴人有在第二審程序追加上開2公司為共同被告之必要。
(三)被上訴人已表示不同意上訴人追加備位被告,且上開2公司已向本院陳明拒卻應訴(見本院卷第130、141、167頁)。
(四)從而,上訴人就榮陞公司、鴻羽翔公司部分之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上訴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
編號
請款單上客戶名稱
請款單日期
未稅貨款
(新臺幣)
1
鴻羽翔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6月30日
50萬2184元
2
榮陞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年10月31日
10萬8419元

合計

61萬6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