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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信福
訴訟代理人
許凱傑
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悅
彼
得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青武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11年11月1日
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
兩造
合意
將
本件
移付調解,
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