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易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黃俊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中關於「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含
追加之訴)
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十分之十九,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