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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黃俊勳 
訴訟代理人  黃金南 
被上訴人    帝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信 
訴訟代理人  邱仁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十分之十九,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