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易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石文樵
陳怡君律師
吳佳樺律師
本件應由邱耿輝為
上訴人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上訴人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由劉正雄變更為邱耿輝,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憑,其於同年12月5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