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林清順
林溪章
游世翔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與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之
委任狀。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其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並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為
上開釋明,或依法院認為委任上開親屬或專任人員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
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
上揭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