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
上 訴 人 三石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登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
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復有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
上開規定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545、549、553頁)。
惟上訴人
迄未遵期補正,亦有本院
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可憑(見本院卷第555頁),依首開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