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保險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何淑君
方文萱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葉子寧律師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楊家易
被 上訴 人 霍佳卉
邵正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俊杰律師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
準備程序。
二、被上訴人磊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個月內,具狀陳報本件全球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保險契約及客戶簽收保單確認書。
三、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個月內,具狀陳報本件中國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歷年解約金額簡表及客戶簽收保單確認書,及其中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之保險契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