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再易字第48號
再審原告 邱祚斌
金大地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王安傑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再審原告邱祚斌(下稱邱祚斌)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關於再審原告金大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大地公司)部分為140萬元(
惟其中50萬元部分,係與邱祚斌負擔不真正
連帶給付責任,是邱祚斌、金大地公司中任一人就此部分繳納
裁判費者,其他人即免負繳納之責),邱祚斌應徵裁判費8100元,金大地公司應徵裁判費2萬2290元(但就不真正連帶50萬元之裁判費8100元部分,一人繳納其他人即免負繳納之責),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以裁定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