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再易字第52號
再 審原 告 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81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
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69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裁定限期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再審原告(見本院卷第75頁)。再審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足憑(見本院卷第77、79頁),本件再審之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