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再易字第86號
再 審原 告 李淑珠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川石堂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05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
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9月7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0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按起訴法院(即本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2,13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