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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陳家良
吳家榮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柯劭
臻
律師
被
上訴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