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徐小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第二項關於「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